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0-15
1、依据内容条件:《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2、程序:需要办理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将所有证明合法木材来源的材料交县森林资源管理站,经审核,属实的即可办理木材运输证。
3、时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4、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